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C.判处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D.判处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