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1月10日第四粮油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四粮油)委托被告拍卖公司对劳卫路150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2007年12月7日原告通过竞拍获得该标的物。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标的物是国有划拨土地,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未经批准是不得转让的。在拍卖的前一天四粮油已向被告拍卖公司通知了有关事项,其中包括该土地出让金由四粮油承担,但是拍卖公司在原告支付全额竞拍价时,并未告知土地出让金之事,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责任,支付土地出让金55万元,赔偿未交付房屋的租金损失15万元,并交付拍卖的房产。原告提供的证据有:①委托书,用于证明四粮油委托拍卖公司对其土地及房产进行拍卖;②公告,用于证明拍卖行公开进行拍卖;③关于资产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于证明被告拍卖公司明知土地出让金应由四粮油承担,却在拍卖成交后将原告支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四粮油;④成交确认书,用于证明拍卖已经完成;⑤关于四粮油公开出售部分资产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拍卖;⑥原告给被告拍卖公司的函,用于证明原告多次找拍卖公司协商拍卖活动事项;⑦市人民政府文件,用于证明四粮油主管部门同意拍卖;⑧市房地产拍卖核实函,用于证明拍卖后的房屋状况;⑨《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证明原告已取得了拍卖房屋的所有权;⑩《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证明原告尚未取得拍卖房产的土地使用杈。
被告拍卖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妥之处,未隐瞒事实真相,拍卖活动合法有效;原告与四粮油因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和拍卖资产的交接所产生的纠纷与拍卖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拍卖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四粮油食品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批复》,用于证明被告受托拍卖资产已经政府批准;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四粮油食品公司公开出售部分资产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批准对本案涉及的资产进行拍卖处置;③《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粮油食品公司改制资产办理过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于证明政府对本案涉及资产处置时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用途也作出了明确规定;④拍卖规则,用于证明按该规则拍卖成交后,因资产交接、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与拍卖行无关;⑤拍卖过程摄像光盘,用于证明被告在拍卖时,对拍卖资产依法进行了介绍;⑥《拍卖成交确认书》,用于证明原告已确认购买本案涉及的资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7)关于拍卖事项的通知,用于证明四粮油同意承担土地出让金;⑧收到条,用于证明被告已将本案涉及资产的凭证和相关资料全部交付给原告;(9)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原告的拍卖价款已全部转给四粮油。
被告四粮油辩称:原告要求四粮油支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四粮油委托被告公司拍卖的三处房产系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拍卖。
拍卖前四粮油已将以上情况书面通知了该拍卖公司,也告知了原告。所以,被告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此次拍卖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原告的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原告要求四粮油和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此次拍卖行为违反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四粮油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证后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第四粮油食品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批复》,同意第四粮油食品公司将黄河北街粮店等五处资产进行出售。2006年11月10日四粮油向被告拍卖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行对其公司下属的黄河北街粮店(劳卫路150号)进行拍卖。2007年11月30日被告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2007年12月6日四粮油向被告拍卖公司出具了《关于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包括:①土地出让金由我方承担,过户费用及税金由买受方承担;②出让方出让房产现已出租,租期截止日为2010年6月30日,买受方须遵守出让方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③以上内容应附在成交确认书里。
2007年12月6日被告拍卖公司对前述劳卫路150号房产进行了拍卖。原告通过竞价,以150万元成交价获得了该标的物。当日原告与被告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2007年12月24日被告拍卖公司将房屋拍卖款144.84万元转入了四粮油银行账户。2。08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第四粮油食品公司改制资产办理过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市政府同意四粮油被拍房产在依法过户给原告公司时,需由四粮油缴纳的契税和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土地出让金上缴市政府后再拨付给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职工安置,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督使用”。2008年12月23日原告办理了被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因在变更该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时,遇到土地出让金问题,找二被告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另查明:本案涉及的劳卫路150号房产属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国用(1995)字第1112号。该劳卫路150号房产由四粮油于2007年7月出租,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问题: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能否拍卖?本次拍卖是否有效?
 2.本次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由谁承担?
 3.出租房产拍卖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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