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旅游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70%,企业申请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取得旅游费收入共计720万元,其中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境外旅游费76.3万元(境外旅游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代理人),向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旅游交通费88万元,住宿费22万元,门票费18万元,签证费6万元。支付本单位导游餐饮住宿费共计2.3万元,旅游公司选择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并开具普票(以上金额均含税)。
(2)将2020年5月在公司注册地购入的一套门面房对外出租,购入时进项税额已抵扣,本月一次性收取6个月含税租金38万元。
(3)委托装修公司对办公楼进行装修。取得该装修公司开具的专票,注明装修费80万元;支付物业费,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专票注明金额3万元。
(4)当月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商店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注明价款4万元。
(5)本期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专票,注明金额3万元:取得高铁票,金额合计为8700元。
(6)将公司一台旅游车转为职工通勤班车,该车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8.5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购进,按照17%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入账原值6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该车评估价格15万元。其他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旅游公司取得旅游费收入的销项税额。
(2)计算该旅游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
(3)计算该旅游公司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旅游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该旅游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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