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8年3月,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5年9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17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未开具发票,但企业已将其计入开发成本6000万元中。
(4)2018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54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说明该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不考虑印花税)。
(4)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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