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为一小型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0万元。烟丝加工完,甲企业提货时,加工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12.35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2)甲企业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1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4万元;另60%当月用于生产A型卷烟,30%当月用于生产雪茄烟。
(3)销售A型卷烟1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实际收取不含税销售款项160万元,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是75元。
(4)销售雪茄烟3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3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2%(按不含税售价计算)的折扣;用10箱雪茄烟抵偿所欠债务20万元,当期同类雪茄烟不含税平均售价为2.1万元/箱,不含税最高售价为2.5万元/箱。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含)以上的为5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3月甲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3月甲卷烟生产企业销售A型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3月甲卷烟生产企业销售雪茄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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