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20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A。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20年3月,丁又与戊共同设立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另一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为丁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丁退出A合伙企业。丁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0年4月,丁将其在A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其他合伙人对这情况并不知晓。
2020年5月,丁以其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其他合伙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晓。2020年11月,丁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张某的到期借款。丁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价值50万元。张某因欠A合伙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主张以该笔债务抵销丁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合伙企业提出就丁在A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A合伙企业对张某的抵销主张及行使质权的主张均表示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关于丁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将其在A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丁以其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向张某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张某能否以其对丁的债权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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