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A、B、C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D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C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C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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