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材料]某公路项目,签约后,承包商无法在工程现场附近找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料源和水源,施工中所需沙石料和水源严重缺乏。因此,承包商只得到极远的地方去运这些大宗材料,而且运距逾来逾长,加之路况极差,造成运输负担沉重,工期严重滞后,成本费用直线上升。承包商就此提出在投标时,业主没有在标书中将这种情况预先告知承包商。而业主则认为根据合同第11款(现场勘察)的规定,承包商已经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施工所用的大宗材料的料源和水源应有充分考虑,拒绝任何经济索赔要求。
[问题](1)做为监理工程师你对此有何看法?(2)承包商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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