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为4个月。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款约定如下:
工程价款:
(1)分项工程项目费用合计59.2万元,包括分项工程A.B.C三项,清单工程量分别为600m3.800m3.900m2,综合单价分别为300元/m3.380元/m3.120元/m2。
(2)单价措施项目费用6万元,不予调整。
(3)总价措施项目费用8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之和的5%计取(随计取基数的变化在第4个月调整),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外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
(4)暂列金额5万元。
(5)管理费和利润按人材机费用之和18%计取,规费按人材机费和管理费.利润之和的5%计取,增值税率为11%。
(6)上述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工程款支付:
(1)开工前,发包人按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款的20%支付给承包人作为预付款(在第2~4个月的工程款中平均扣回),同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承包人。
(2)分项工程价款按完成工程价款的85%逐月支付。
(3)单价措施项目和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外的总价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工期第1~4个月均衡考虑,按85%比例逐月支付。
(4)其他项目工程款的85%在发生当月支付。
(5)第4个月调整安全文明措施工费工程款,增(减)额当月全额支付(扣除)。
(6)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进行工程结算,扣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作为竣工结算最终付款一次性结清。
施工期间分项工程计划如实际进度见表5.1。
表5.1 分项工程计划和实际进度表
分项工程及其工程量第1月第2月第3月第4月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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