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3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A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说明理由。(2)A职能部门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该抵押权是否有效?说明理由。(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说明理由。(5)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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