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1998年4月3日,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面料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利物浦。乙公司依约于1998年4月15日开出以甲公司为受益人、金额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甲公司接到信用证后,随即与中国丙运输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而丙公司亦以约定时间在天津港装船,将货物运往利物浦。船行途中,因遭遇风暴,为航行安全船长命令将甲公司交运的部分纺织面料投入海中,到岸交货时,乙公司仅仅收到价值60万美元的纺织面料。那么,
[判断题]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A . 正确B . 错误
[多选题,案例分析题] 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钢厂供给进出口公司钢坯1万吨,每吨单价1400元;同年7月20日前交货5000吨,8月30日前交货5000吨;进出口公司分3次于当年3、6、7月预付货款9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付给钢厂500万元,6月8日付200万元,6月18日付200万元,计900万元。该年6月20日,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向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几经协商,双方于7月6日签订了“修改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对原合同条款作
[案例分析题]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多选题] 在中国注册的某美国独资公司与中国甲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国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德国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公司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中国公司的申请B . 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C . 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执行D .
[问答题]2004年1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向墨西哥某外
[单选题]76~79 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钢厂供出进出口公司钢坯1万吨,每吨单价1400元;同年7月20日日前交货5000吨,8月30日前交货5000吨;进出口公司分3次于当年3、6、7月预付货款9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付给钢厂500万元,6月8日付200万元,6月18日付200万元,计900万元。该年6月20日,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向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几经协商。双方于7月6日签订了“修改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对原合同条款
[单选题]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00年11月15日上午8:50用电报向美国S公司发盘,11月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1月18日上午10:00同时接到S公司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此接受:()A .可以撤回B .不得撤回,必须与我某公司签约C .在我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撤回D .可以撤销
[案例分析题]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
[案例分析题]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