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供述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B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能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D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