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对于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存款人恢复支票业务的,须遵循“存款人申请,开户行(社)审核,管辖行(社)审批“的业务管理原则
B . 存款人申请恢复支票业务,应已参加支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了考核合格的证明
C . 恢复支票业务以三个年度为限,对于恢复支票业务后存款人在三个年度内再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开户行(社)在三个年度内可不受理存款人恢复支票业务的申请
D . 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内均存在符合停止出售支票的条件的存款人,开户行(社)原则上不再受理存款人恢复支票业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