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15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32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为0,其中:因上年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因计提A产品质量保证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0万元,因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40万元。该公司2×15年实现会计利润9800万元,在申报2×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涉及以下事项:(1)2×15年12月8日,长江公司向甲公司销售W产品300万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800万元,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到W产品后4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根据历史经验估计,W产品的退货率为15%。至2×15年12月31日,上述已销售产品尚未发生退回。
(2)2×15年3月31日,长江公司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该写字楼系2×10年12月30日购入,取得时成本为8000万元,会计和税法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0。2×15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3)2×15年1月1日,长江公司以509.66万元购入财政部于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一批。该批国债票面金额500万元,票面年利率6%,实际年利率为5%。公司将该批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4)2×15年度,长江公司发生广告费9000万元。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6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5)2×15年度,长江公司因销售A产品承诺提供保修业务而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20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保修费用180万元。
(6)2×15年度,长江公司计提工资薪金8600万元,实际发放8000万元,余下部分预计在下年发放;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2×15年1月8日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400万元的本公司普通股为对价购入黄河公司100%的净资产进行吸收合并,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黄河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购买日黄河公司各项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计税基础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2×15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商誉未发生减值。长江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要求:(1)分项确认计量长江公司2×15年上述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及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2)计算长江公司2×15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3)计算长江公司2×15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4)计算长江公司2×15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5)编制长江公司2×15年确认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