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76~80 某机构公司在2000年4月因招待所改造工程请某建筑公司为其施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部造价400万元,机构公司须在7月底之前将工程款付清,建筑公司在12月底之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给机械公司。2000年12月底,机构公司已付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施工至2001年2月完工,但未将工程交付给机械公司。2001年5月机械公司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交付工程并承担招待所未如期开业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工程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是机械公司给付工程款拖延,要求机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同时申请法院将还未交付的招待所工程拍卖,优先偿还其垫付的工程款。诉讼发生后,该市工商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工商银行的参诉理由是:机械公司因向其借款已将招待所整楼于2000年3月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城市信用社则称:机构公司于2000年5月向其借款,将招待所抵押给信用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根据题目回答76-80题:第 76 题 机构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属于( )。

A.双方法律行为

B.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附条件行为

E.实践合同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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