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而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普通法法系则没有这种划分,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很明确,普通法法系对这种划分则不很明确,但很注重程序。此外,两者在司法组织、诉讼程序上,也多有不同。民法法系注意法典的编纂,高度重视对法典总则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则不太重视法典总则的研究。两大法系的发展虽然彼此渗透、取长补短,但更多的是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关键词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罗马法 衡平法 判例       一       世界上有众多的民族和国家,也有各式各样的法律。这些法律,按其历史渊源可以分为几个法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都可以按照这两大 法系来加以区别。从历史上看,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普通法法系起源于英国法,最早还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       民法法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史过程。它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是以《民法大全》所规定的概念和原则作为基础,吸收了日耳曼的习惯法和寺院法发展而来的,以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系。所以,有些西方学者倾向于称这个法系为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G
erman Legal System或现代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中的《查士丁尼典》为主,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和发展的,故又称为成文法法系或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大体上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一)古罗马时期。我们知道,古罗马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奴隶社会,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社会。自由民和罗马人的商业往来,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国家制度。这就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马克思曾经指出:“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法律形式。” class=inote title="《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WriteZhu(" style="C
URSOR: help" 注释?);< script.>罗马法所规定的一些概念和原则,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具有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也采用了罗马法的一些概念。古罗马造就了五大法学家,即保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和莫特斯蒂努斯。当今的陪审制度在这个时期就形成了一个雏形。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制定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编、法学阶梯和新律(查士丁尼去世后出版),这四部分结合在一起,统称为《民法大全》。       (二)日耳曼人入侵时期。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的地位大大衰落,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罗马法中断了一个时期。这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封建的生产关系,贸易额有所增长,基督教开始在欧洲传播。当时的日耳曼法都是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各日耳曼国王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开始制定成文法典,例如《欧里克法典》、《伦巴第法令集》等等。这个时期虽然日耳曼法处于优势地位,但寺院法中还带有很多罗马法,罗马法并没有被完全抛弃。       (三)罗马法的复兴时期。从11世纪开始,西欧大陆经历了罗马法的复兴时期。这个时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专门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注释。罗马法的复兴有几个重要条件:       第一,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大约在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人攻陷阿马尔非城时,获得《学说汇编》的手抄本。15世纪时,这个手抄本又转归佛罗伦萨城,并由劳伦廷图书馆珍藏。《学说汇编》作为《民法大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埋没几个世纪后又被重新发现,为罗马法的复兴创造了重要的外部条件。       第二,当时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也加速了罗马法的复兴。       第三,罗马法的复兴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内部条件。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为了削弱封建割据势力,促进民族统一,需要加强君主的权力,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在形式上代表了统一的罗马帝国的法律,《民法大全》又包含了君主拥有的绝对权力,这就为罗马法的复兴创造了社会条件。       第四,罗马法在立法技术上已远远超出同一时代的其他法律,反映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这也有助于罗马法的复兴。       (四)罗马法的演变时期。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曾经兴盛过一个时期,对15-19世纪罗马法的演变和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当时,罗马法和教会法既相互竞争又互相渗透,一些大学则分别授予罗马法和教会法两种法学学位。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宗教改革运动使得欧洲的宗教势力发生分裂,教会法和宗教法庭的势力日益削弱,罗马法趁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进一步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并使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主要代表之一。19世纪初,拿破仑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对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加以改造,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在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随后,德国在1896年制定了《德国民法典》,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民法典,并且影响了瑞士、奥地利、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最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法法系。民法法系不仅影响了欧洲大陆,中南美各国、非洲、亚洲的日本、中东的土耳其以及希腊,甚至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均属于民法法系。可见,民法法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        二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11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也称之为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也有人认为,严格地讲,英美法系的提法不确切,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有很大差别。事实上,美国法律虽然有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特征,但从整体上仍应当属于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一样,普通法系法系也具有久远的历史和广泛的影响。       我们知道,普通法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故又名英国法系。但是应当注意,英国法(E
nglish Law)这一用语,现在可以泛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即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法律的总称。但从比较法学角度讲,英国法一词应从狭义解,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而不包括苏格兰,甚至也不包括北爱尔兰的法律。因为“英格兰法和苏格兰法在形成和实质方面有很大差别……尽管在现代,苏格兰已受英格兰法很大影响,它仍然以罗马法或民法的原则以及教会的、封建的和习惯法渊源的规则作为基础。虽然英格兰和苏格兰共同的议会已存在了250多年,但法制制度并没有同化。可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之间,由于后者在中世纪的臣服,已发生了法律的融化。北爱尔兰的法律,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在执行,但在许多基本方面与英格兰法相似。” class=inote title="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60页。>WriteZhu(" style="C
URSOR: help" 注释?);< script.>       普通法的历史究竟从何时开始呢?普通法常有自远古以来就有的说法,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从目前对普通法的理解,大致可以将其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11世纪以前,具体地说,是指1066年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古代英国原为不列颠人居住。公元43年英国被罗马帝国所征服,历时四百余年,罗马法律的传入,奠定了英国法律的基础。大约在公元5、6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国,驱逐当地的土著居民,建立了几个部落国家,这就是现代英国人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大肆扫荡罗马文化,以不成文的日耳曼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持社会秩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不成文的法律逐渐形成为公认的法律,即现在的英国普遍法。       由于当时尚处于原始社会解体和封建制度逐步形成时期,封建领主各自为政,并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律。对犯罪的概念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是认识到应将杀人、伤害、盗窃、强奸和通奸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在司法审判方面,普遍盛行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以此解决他们之间的讼争。审讯犯人时,往往将犯人抛入河中,以征询神的意见,如果犯人是逆着河水方向沉没的,就是有罪。或者让当事人双方手持武器进行决斗,直至分出胜负,负者为有罪的一方。       这个时期留传下来的法律很少,对以后的普通法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为使前后衔接,我们也将其作为一个发展阶段来看待。       (二)1066年以后,是普通法的形成时期。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开创了普通法时代。诺曼人是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他们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威廉征服初期,还没有一套现成的法律,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制,他们迫切需要创造一种全新的法律。威廉首先从整顿和改革司法制度入手,建立了“国王法庭”,扩大国王的审判权,将法院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国王还打破传统,亲自审理案件,受理私人之间的诉讼。不论是在威斯敏斯特,还是在巡幸途中,国王所在的地方,就是行使正义的地方。同时,国王还常常派遣一些使者到全国各地巡视,这些使者起初兼管行政、财务和司法等方面的事情,最后形成专管司法审判的巡回法官。他们以国王的名义行使审判权,有权撤销地方法院的判决。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常常相互商量和交流看法,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形成了英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法。       伴随着中央集权化的过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渐渐成为全国通用的法律,以后又逐步确立了重罪、轻罪的概念,以及陪审团制度。14世纪中叶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每郡都设立了治安法院,负责处理破坏治安的轻微犯罪案件。治安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不经起诉,也不需要陪审团参加,但如果是重大案件,则需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理。这个时期,罗马法和教会法对普通法也有一定影响,但从内容到范围都很小。       (三)15世纪末-19世纪中叶,是衡平法发展的时期。当时的英国正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人们日益发现自己的一些权利无法通过普通法法院来实现,因而就转向英王或国会寻求解决,要求他们主持正义,采取补救措施。国王和国会收到申诉以后,往往交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法官去处理这类案件。       到了15世纪后半期,由于这类案件不断增多,最终形成了与普通法法院平行的衡平法法院。在实践中,如果案件当事人觉得在普通法法院中得不到正义,就转而寻求衡平法法院的支持。衡平法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有别于普通法的原则和诉讼程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了罗马法和教学法的原则。所谓衡平,用中文表达就是平衡,即公平、正义和良心。法官凭良心判案,所以衡平法院也叫良心法院(C
ourt of C
onscience)。衡平法院不实行陪审制,由大法官独自进行审理,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每个法官的判决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有人说衡平法法院的判决,是由大法官脚的长短来决定的。衡平法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判例,即我们所说的衡平法。因此,所谓衡平法并不是抽象的公平和正义,而是指衡平法法院的全部司法判例。衡平法曾得到相当的发展,一度曾和普通法分庭抗礼。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衡平法所采取的原则和普通法不同。普通法是法院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通过判例所宣示的法律原则;衡平法不是以习惯法为原则,而是凭公平、正义和良心来判案,实际上也就是所谓凭大法官的公正和良心来判案。衡平法重实质,不重形式。实际上是在普通法之外,将罗马法和教会法适用到法律中,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第二,衡平法的救助方式和普通法不同。普通法中最主要的救助方式就是损害赔偿,例如恢复原状等等。衡平法就不是如此,它强调禁止命令,并且可以预先采取一些措施,可以事先禁止被告人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不法行为和损害的发生。衡平法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采取监禁措施,也可以对普通法中的某些概念进行扩大解释。例如胁迫这一概念,普通法中原来仅指暴力胁迫,但国王解释为包括精神上和道义上的胁迫,扩大了这一概念的范围和含义。       由于衡平法法院的救助方式不同,就涉及到一些特殊案件的管辖。例如英国法中的信托和契约法,契约在普通法中规定得比较严格,如果衡平法法院认为这个契约的形式合乎契约原则,尽管可能契约本身有缺陷,也可以要求承认这个契约。反之,也可能宣布这个契约无效。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中也有一些关于衡平法的规定,如执法官按照公平原则发布的一些告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衡平法是从罗马法中发展而来的。       第三,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和普通法的诉讼程序不同。衡平法法院由大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采取陪审制,也可以不要求原被告出庭;而普通法则不行,除采取陪审制以外,当事人一定到庭参与诉讼。另外,衡平法法院的诉状可以用比较通俗的语言书写,提倡书面审理,而普通法法院的诉状则一般用拉丁文,提倡口头辩论。       在衡平法时期,除了衡平法法院以外,英国国王还建立了一些特权法院,以利于国王直接干涉司法案件。当时的星法院(C
ourt of star chamber),实际上是国王设立的特别刑事法院,管辖一些政治性比较强的案件。最初主要受理伪造和诽谤性质的案件,后来发展成为迫害清教徒和反对派的法院,受到人民的抵制,于1641年被国会下令废除。此外,还有海事法院和教会法院。海事法院主要适用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教会法则适用寺院法。当时,英国牛津大学开始培养一些懂得罗马法的人,到衡平法法院和星法院里工作,这些人主张在英国系统地照搬罗马法,但未获成功。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爱德华.科克(E
dward C
oke, 1552-1634)是普通法坚定的维护者,曾因管辖权多次和英王发生冲突。1613年,科克调任主要审理刑事案件的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后,与当时的衡平法院首席法官埃利斯米尔(Lord E
llesmere, 1540-1617)发生了激烈冲突,不准执行以诈欺手段而取得的一项普通法院的判决。科克坚决反对衡平法院对普通法法院的干涉,认为普通法是至高无上的。后由于英国接受总检察长(A
ttorney-G
eneral)培根(F
rancis B
acon)的建议,使衡平法法院获得胜利,从而确立了衡平法法院的管辖权和衡平法效力上优先的地位。1873年,两个系统的法院实际合并,结束了相互独立的局面。       第四,19世纪以后,是现代的立法时期。英国自1688年的光荣革命以后,就确立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优势地位,王权趋于衰落。在随后的立法改革中,对众多的法律进行综合整理,将传统的普通法变为制定法,并且大规模地改变了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19世纪制定的重要的单行刑事法规,主要有《盗窃法》(Larceny A
ct)、《侵犯人身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
ct),1878年国会曾讨论过《刑法典》草案,但未获通过。这个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律,还有1882年的《票据法》(B
ills of E
xchang A
ct)、1890年的《合伙法》(Partnership A
ct)、1893年的《货物销售法》(Sale of G
ood A
ct)等等。       20世纪后,英美国家的成文法更是大量涌现。在美国,由于政府的活动大大增强,联邦政府的行动涉及日常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规章条例也以创记录的速度增加,以《联邦法典》这部登录新颁布法律的专书为例,近来年,每年都要新增加8万多页,简直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规矩越订越多,造成了当代美国“无事不言法”的奇特景观。代表各种政治势力的协会和组织,成为申张正义的一种后盾。选民集团的发言人、精神病院里的病人,以及妇女,都纷纷聘请律师到法院争取公道。于是,一时间美国出现了一场“权利爆炸”,人人争先恐后,都要法院把受苦受难之事看作涉及宪法的来处理。司法干涉过多,使人们降低了对法律的信任,不再认为法律是什么永恒真理的反映,而法院也成了争取一时一事之利角的逐场,未必在于伸张正义。这是当代美国应当解决的社会之一。        三       现代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西方国家主要服务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对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解释,掌握在法官和律师手中,他们提倡所谓的公平和正义,实质上在于维护自由市场经济和私有制,尽管他们也提倡一定程度的国家干涉。这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基本点。但是,它们从内容到形式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两大法系形式上的不同,与三方面的情况有关。       1.两大法系发源国的情况不同,法学和法学界形成的历史不同。英国从11世纪开始,就和法国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同,它是在军事征服以后,建立起的比较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这就使得它有可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一套适用全国的普通法。当普通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时,就形成衡平法,用衡平法来缓和法的严格性和社会矛盾。当普通法和衡平法还不够用时,又通过制定法来实行改革。这些可以说是普通法法系发展的一个规律。 但是在法国,开始建立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国王、大领主、小领主、陪臣,地位各不相同。各个封建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享有司法权,法律本身极不完备、极不准确,随意性很大。在法国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时,没有形成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       2.英国革命的特点是和封建阶级的妥协,资产阶段革命的过程比较缓慢,本身没有经过太重大的变革,统治阶级比较谨慎和保守,它的法律制度是逐渐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的。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则比较彻底地铲除了封建制度,工人阶级的力量也比较强大。在建立资本主义国家时,没有一套现成的法律可以遵循,基本上是新的创造。       3.英国教会中的一些人对罗马法不熟悉,英国的法律起初是从实践中训练出来的,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带有行会的性质,整套的法律知识就垄断在这些人手中;而法国的法律界人士主要是从大学培养出来的,他们系统地学习了罗马法。这批人和城市资产阶级关系比较密切,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两大法系在形式上的主要区别,就是民法法系受罗马法影响大,主要适用成文法,而普通法法系则受罗马法影响小,主要适用习惯法。       (二)两大法系的内容上的不同,体现在几个方面:       1.法律构成不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虽然都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但判例法和制定法在两大法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区别。民法法系虽然也定期发布系统的判例,将其作为一个法源。但是,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判例作为解释法典或制定法的例子,是补充性的法源,处于次要地位。普通法法系虽然也有制定法和成文的法典,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但主要是对判例的部分修改和综合性整理,内容庞杂,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以说,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 在英美法律中,强调遵循先例的原则。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凡与先例相同的案件,应当做出同样的判决。所谓判例,主要是指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而不是它的处置意见。法官在案件判决前作的总结性提示,如果是权威性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陪审团主要是就事实部分作出判断,在英国,所谓上级法院的判例,以上议院的判例最高,具有最大的约束力,其次是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例。郡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没有多大约束力。一般来说,下级法院不准改变上级法院的判决,同级法院也不准改变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上改判的情况也不少见,这并不等于是完全改变原来的判例,而是认为原来的判例不太合适,进行重新判决。在这方面,美国的作法比较开明,英国则比较保守。在英美国家的成文法中,议会的法律最重要,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法规、条例、地方性的规章也比较重要。一个海港、一个公园,都可以发布这样的行政法规。       从上述可以看出,普通法法系的法律结构有几个特点。第一,多数是单行法规,概括性的法典较少。单行法规中同名的很多,如侵犯人身法、盗窃法和刑事审判法都有好几个。所以,研究英国的法律,首先应注意该法规是哪一年颁布的;第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不清,混合规定在一起,其中还有一些行政性的规定;第三,英国的法律不是按照内部的有机联系,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而是将许多习惯法规定为一个法律,甚至常常就是引用判例中的一些语言;第四,法律的解释以判例为准,如果仅有制定法,没有判例加以解释,这些法律形同废纸。       2.两大法系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同:       第一,民法法系是公法私法之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class=inote title="《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47页。>WriteZhu(" style="C
URSOR: help" 注释?);< script.>根据这一原则,民法法系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视为公法;将民法和商法视为私法。普通法法系从历史上看没有公法私法之分。从普通法一出现,英国王室就垄断了中央司法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判例都被认为与王室利益有关,也就谈不上公法私法之分。现代的英美国家,许多学者倾向有公法私法之分,但具体的划分标准却众说纷纭。一般都承认宪法是公法,也有人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都视为公法。至于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则属于私法的范围。第二,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非常明确,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则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普能法法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明确,它非常注重程序,是否合乎程序,往往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是因为“普通法在其起源中是由许多诉讼程序--‘诉讼形式’构成的,在完成程序后才下判决,尽管作为判决基础的实体原则本身可能还不明确……普通法并不是以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则为基础的。” class=inote title="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41页。>WriteZhu(" style="C
URSOR: help" 注释?);< script.>这种重程序的传统,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就是将遵守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罪名而再次受审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公开审理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此外,对证人提供证据的方式和按哪一个罪名起诉都有严格要求,往往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成败。例如1995年美国审理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因提供证词的白人警察有种旋歧视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辛普森的无罪释放。       第三,两大法系的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不同。民法法系一般都有比较统一的司法体系,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的职责比较明确。普通法法系则不同,英国在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上保留的封建东西比较多,用旧瓶装新酒,整个法律的发展比较保守。英国没有司法部,虽有检察机关,但职责和民法法系不同。民法法系的公诉案件归检察机关,英国主要由警察局起诉,检察长和个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英国没有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是上议院,美国虽有联邦最高法院,可是权利也和民法法系国家不同。美国的司法部和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界限,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       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实行陪审制,只有刑事案件才实行陪审制》,由陪审官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普通法法系实行严格的陪审制,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通常所讲的陪审团是指的小陪审团,一般有12人组成。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不是合议庭的成员,他们只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法律部分留给法官解决。        在审判方式上,民法法系采用讯问式,即由法官向被告人提问,法官扮演审判者的角色。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辩论式,由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盘问当事人和对方的证人。陪审团成员在法庭上不发言,只是倾听对方及其证人的发言,然后就案件事实行为裁决。法官在整个开庭期间也不主动提问和开展调查,而是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由于实行严格的陪审制和辩论制,英美国家在审理案件时,更为重视证据法,将其视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两大法系法典的编纂方式不同。民法法系非常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自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之后,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展广泛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编纂综合性的法典,这些立法活动对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民法法系注意对法律基本、基本原则的研究,对法典的总则部分予以高度重视,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       普通法法系受功利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的影响,对法典总则部分重视不够,有的法典甚至没有总则部分。它们的所谓法典,往往是一些单行法规和判例的综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缺乏内在联系。英国的刑事法律中甚至找不到完整的有关刑种的规定,英国法律中的追诉时效也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认为,相对民法法系而言,普通法法系的理论研究不够,实际的东西多一些。当然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普通法法系也非常重视对理论的研究,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民法法系。       关于两大法系的发展前途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随着社会和科学的发展,两大法系呈现一种互相影响,彼此渗透,取长补短的态势,旧有的差异正在逐步消融和变迁 class=inote title="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第137页。>WriteZhu(" style="C
URSOR: help" 注释?);< script.>],两大法系终归要融合在一起。随着冷战的结束和21世纪的来临,事情也许正在悄悄地起着某种变化,由一两个超级大国主帝世界命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人类正朝着多极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的变化,必将对两大法系,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预言,未来各国的法律可能会有折衷、融合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呈现一种多样性的特点,世界各国将在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民族性、独立性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迈向新世纪。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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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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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多选题]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法律渊源B.法律分类C.法律编纂D.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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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多选题]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法律渊源B.法律分类C.法律编纂D.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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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多选题]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法律渊源B.法律分类C.法律编纂D.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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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在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