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2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600件,标价总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2)6月10日,因部分A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
(3)6月15日,甲公司将部分退回的A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其中生产工人500件,行政管理人员40件,专设销售机构人员60件,该商品每件市场价格为0.4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实际成本0.3万元。
(4)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2008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6月份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