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3~95 题:2004年12月27日,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在澳门签订了一份购销200台日本产佳能影印机的合同。价款337万港元,CIF珠海。收货单位为珠海丙公司。交货期限:2005年1月底前。如延期或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在期限内交付了60台影印机并与乙公司结算完毕。但第二批80台于2005年2月27日由船方签发一式S-份正本提单,“托运人”为香港甲公司,“收货人”栏填香港某银行,“通知人”栏为珠海丙公司。货运抵珠海后,丁运输公司通知丙公司,由于香港甲公司提交的单证中数量、产地证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拒付,全套单据无法及时转交。3月5日,乙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要求船方让丙公司提货,有关单证及法律问题由其负责。3月6日,丙公司持保函向运输公司提货。5月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该批货的部分货款,并以甲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及期限履行为由拒付余款47.6万港元。由于内部人事上的原因,甲公司直到2007年1月才以海运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第93题:在本案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由于甲公司在起诉前始终未向承运人索赔,因此已过诉讼时效

B.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C.根据《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D.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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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3~95 题:2004年12月27日,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